10月23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开征求《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公告,拟进一步规范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根据《通知》(征求意见稿),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依托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国家公共资源兴建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及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重要的国家级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国家级和省级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授权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无级别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可授权市人民政府对管理权限范围内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已经授权管理的不得二次授权。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景区有:黄果树风景名胜区、荔波大小七孔风景名胜区、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织金洞地质公园、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赤水风景名胜区(四洞沟景区)。雷公山国家森林公园授权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管理。
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贵州拟进一步规范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管理
《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到,要完善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定价制度,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应当体现公益性,按照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原则核定,实行分类定价。
《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国有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景区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景区核心景点(项目)因故暂停开放的,景区应当公示并减少收费。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5日。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传真:0851-85280903(传真)
邮箱:gzfgsfc@126.com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贵州省旅游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依据《价格法》、《旅游法》、《贵州省旅游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景区是否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托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国家公共资源兴建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及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
实行分级管理。重要的国家级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国家级和省级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授权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无级别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可授权市人民政府对管理权限范围内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已经授权管理的不得二次授权。
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景区有:黄果树风景名胜区、荔波大小七孔风景名胜区、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织金洞地质公园、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赤水风景名胜区(四洞沟景区)。雷公山国家森林公园授权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管理。
二、完善国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定价制度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应当体现公益性,按照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原则核定,实行分类定价。
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景区门票价格,充分考虑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游客流量以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保持收支总体平衡。
2.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从低核定票价。已免费开放的不得再收取门票。
3.政府投资建设或主办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按照弥补合理成本、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
(三)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景区经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上限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并保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
(四)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分别制定淡季、旺季门票价格,引导客流均衡分布。旺季从 3 月 1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淡季从 12 月 1日起至次年 2 月底止。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据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加强价格自律。
三、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和景区价格行为
(一)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1.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国有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7号)规定履行定调价程序,开展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新建国有景区的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试行价格,景区经营者应在试行期满前 3个月将试行情况报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制定正式价格。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已停止营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关价格文件。
2.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有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按程序开展定价工作。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景区资质材料,包括国家和省文化旅游、自然资源、林业、宗教等部门对景区等级、资质的批复文件,旅游部门审核的景区达到对外开放条件的书面意见,经营景区所需的资质证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等。
(2)景区基本情况,包括景区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等相关情况,经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告。
(3)现行门票价格和拟制定门票价格、调价额度和幅度,拟定门票价格的依据、理由以及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4)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有景区应当按照旅游、自然资源、林业、文物、宗教等部门规定的等级标准,确定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原则上较低级别的景区门票价格应低于较高级别的同类景区门票价格。
4.为方便居民在当地休闲健身,城市及近郊的景区可设置月票、季票、年票、套票等优惠票,票价由景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制定,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确定国有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期限与调整幅度。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率、幅度和出台时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提前6 个月通过政务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6.国有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景区内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景点,可以单独设置门票。与景区游览不可分割的临时展览(活动、演出)确需收费的,景区应将服务价格及相关情况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景区价格行为
1.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所有景区应在其网站(购票网页)、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游览服务内容(含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等),以及单独收费的服务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15等;设有通票、联票的景区,其通票、联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也应一并公示,通票、联票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不得强制购买通票、联票、临时票,不得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保障游客知情权、选择权。
2.国有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提前 3 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
3.景区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4.景区核心景点(项目)因故暂停开放的,景区应当公示并减少收费。
四、严格落实景区价格优惠政策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1. 儿童(不满 14 周岁)、60 岁以上(含 60 岁)老年人凭身份证实行免票,80 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可以有 1名人员陪护免费进入。残疾人、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证、军官证、武警部队警官证、军校学员证、士兵证)实行免票。
2.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下学历学生凭学生证实行半票,14(含 14 周岁)至 18 周岁(不含 18周岁)未成年人凭身份证实行半票。香港、澳门、台湾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实行同等门票价格优惠。
3.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收费景区(点),对全日制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4.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持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作证),进入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开展宗教工作,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免收门票,景区内提供索道、观光车等其他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执行下列优惠政策:
1.成人及身高超过 1.5 米的儿童购买全票;
2.身高 1.2 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票;
3.身高 1.2-1.5 米的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半票。
(三)鼓励市场调节价景区参照政府指导价景区对老人、学生、未成年人、儿童、现役军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和优惠方式由景区自主确定,并在景区售票窗口等显著醒目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规对景区门票价格优惠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加强景区价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景区收支监管,定期开展价格评估。
国有景区应在每年 4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景区游客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动、收支节余等情况报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每3 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二)政府指导价景区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指导价管理景区目录,实行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年度报告和动态调整制度。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12月底前将本年度辖区内制定或调整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定期编制全省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持续加强对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政策、擅自涨价、通过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9〕135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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